10月8日以來,美國國會封殺中國兩家通訊設備制造商華為公司和中興公司在美業務一事,引起了我國上至國家領導、下至平民百姓的不平和憤慨。作為律師,我想簡單說說,美國國會怎么就會去封殺中國兩家企業,以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審查是如何進行的。
說華為和中興被封殺,也著實不過分。由美國國會情報委員會出具的調查報告,于開篇及片尾均明確提出了“封殺”建議:一、所有涉及兩家企業在美國的收購將被阻止,美國政府及所有敏感系統的設備采購排除兩家公司的產品;二、基于機密或公開的情報,華為和中興并非獨立于其國家運營的商業企業,因此會對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強烈建議美國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更換其供應商;三、中國政府對于某些關鍵行業給予金融資助,委員會將對因此造成的不公平交易進行調查并保持關注;四、中國企業應盡快采取措施以增強其企業透明度,如在西方股票市場上市、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其網絡安全和財務狀況、遵守美國法律關于信息披露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等。
應該說,這樣一個舉措,并不是美國國會想做就能做的,其權力運用及遵循的程序主要源自美國的《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2007年通過,下稱“國家安全法”)。此法案目的希望借由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活動,既加強美國對關系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行為進行審查和限制,防患于未然,同時也平衡美國的投資開放和國家安全兩者間的關系。
既然華為和中興在美的經營被指給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威脅,那么我們需要知道,該法確認的“國家安全”到底概念為何。
拋開具體內容,我們要強調兩點:一、“國家安全”的概念非常美國化,非常主觀。該法案籠統說明,包括影響國防安全的交易,影響美國至關重要的資產或系統的交易,維護美國技術領先地位的交易等都屬于“受管轄的交易”。二、國家安全和國籍及政治關系非常密切,即但凡來自美國以外的企業投資都有可能是“受管轄的交易”,但如果該企業來自美國的盟友或與美國政治外交政策一致的國家,則交易獲批或被豁免審查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來自中國的華為和中興在美國通訊設備領域的并購活動受到嚴格審查,是必然的。
華為和中興的投資活動觸動美國國家安全神經的另一點是涉及了法案所明確的“核心基礎設施”。依據該法,對于類似金融、供水、供電、通信等領域的交易,外國投資委員會必須進行審查,以評估這些行業一旦被控制或者被破壞或摧毀,對美國國家安全所造成的潛在影響。
除了這些,一項外商投資如果涉及該外國企業是被國家控制或影響,該外國企業的透明度無法滿足美國法律的要求,甚至該外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等,都會被審查或者被阻止。
從審查程序上說,國家安全法給予外國投資者自愿申報的自由,且賦予外國投資委員會強制審查的權力。當交易涉及“核心基礎設施”或者是受外國政府控制,則外國投資委員會啟動強制審查,并給予投資者30天的申報期。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報告及后續的審查活動將上報美國國會或者受國會的領導進行,最終報告可能包括最近12個月的審查情況。
解讀完《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再回頭看看華為和中興是如何被“置于死地”的。
以華為為例,從美國國會的報告內容看,首先,美國視中國和中國公司為具有威脅的國家和企業。其次,依美方說法,華為沒有明確說明其歷史和股權結構,不能就其經營獨立性作出說明,不能顯示其運營透明度等,及不能就前述所有問題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因此,調查結果認為,華為和中興(問題與華為類似)均不能證明其是獨立于中國政府運營的商業企業,其設備和系統可能被中國的軍隊或情報機構利用,且華為公司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所以兩家公司在美的經營活動及其產品不可信任或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