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按照國內網絡法規規定,所有的個人網站、blog都存在著時刻被關閉的法律風險
blog惹火燒身?
blog以其開放性、自由性、參與性在為網民提供知識交流新場域的同時,也由于自身定位的模糊導致了其“身世未卜”,隨時都可能招惹上世俗世界的種種煩惱。
日前,世界著名的電腦公司蘋果以引誘他人向其建立的blog網站提供尚未公開的產品信息,泄露蘋果公司的商業機密為理將一名19歲的哈佛學生尼克.西雅瑞里告上了加利福尼亞高等法院。
通過閱讀新聞得知:尼克.西雅瑞里從小就是個地地道道的蘋果迷,同時他是哈佛大學一份學生報紙的編輯,他建立了自己的網站thinksecret.com,專門提供有關蘋果產品的絕密獨家新聞。蘋果公司認為它所有的員工都受到保密協議的約束,而西雅瑞里明知他公布的信息只有從那些違反這一保密義務的人那里才能獲得。這就使得他犯有了盜用商業機密罪的嫌疑。然而西雅瑞里的辯護律師卻以上世紀60年代《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通過線人獲得并私自發布國防部有關越戰政策最終未受到懲罰為理由,主張其當事人的行為同樣應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于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有關保護。而不應該因為屬于不同的媒體而有所區別和歧視。
暫且不論該案件中蘋果公司和其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是否能夠合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論言論自由的范圍是否應該擴展到網絡中的blog行為。筆者認為該案件的焦點爭論在于西雅瑞里創建的blog到底是什么?是屬于傳統媒體在網絡世界的延伸還是僅僅是BBS、網絡新聞組、E-MAIL、ICQ等的變種?如果blog屬于一種新的媒體,那么它和傳統的媒體例如電視、廣播、報紙有什么區別聯系?和傳統媒體中的記者是否相同?是否有權倡導新聞自由?應該具有什么樣的權利?是否具有采訪權、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等傳統記者所應具有的權利?只有給blog驗明正身,該案的是非自然大白于天下。
blog到底是什么?
blog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小到流行也就是近幾年的事。是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讓它暫露頭角、911事件讓其發揚光大、而不久前的印度尼西亞海嘯更讓其功成名就。于是乎關于blog的爭論與定義也接連而至。
有人稱其是“信息時代的麥哲倫”、“媒體的開放源代碼”,并將其功勞和LINUX開創的自由共享精神相提并論;
有人稱其是“新聞媒體3.0”,“知識經濟2.0”,并急欲將其商業化,實現自己的圈錢夢想;
有人稱其是網絡時代的個人“讀者文摘”,是以超級鏈接為武器的“網絡日記”,認為其最終將取代紙面閱讀和寫作;
有人稱其是媒體演化規律:舊媒體(old media)→→新媒體(new media)→→自媒體(we media)的最高階段,是一種人人都可為記者,都可為編輯的新媒體,于是博采等概念也被接連推出;
有人稱其僅僅是一種網絡交流方式,一種繼Email、BBS、ICQ(IM)之后出現的第四種網絡交流方式;
除此之外,還有人認為它是一種新技術的文化表現,還有人認為它是一種個人新聞臺,還有人認為它是一種信息的垃圾場,還有人認為他是草根與精英對弈的場所……
可見對于blog是什么真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blog首先是通過網絡技術實現的一種文化現象,是一種新的網絡交流方式,從這一點與Email、BBS、ICQ(IM)等沒有什么大的區別,他們都是一種網絡溝通方式;但是從功能的意義上來說blog已經超出了前三種交流方式,已經開始具備媒體的特征,Email和ICQ(IM)具有交流的相對性和隱秘性,不可能具有媒體的特征,而BBS、新聞組中的參與者也基本上是身穿各種馬甲,跟帖、拍磚而已,而且隨著會員的增多,帖子也會逐漸消失于貼海之中,不可能形成一個獨立的、穩固的、規模的、常規化的對外信息發布和反饋平臺。
而blog則具備了獨立的、穩固的、規模的、常規化的對外信息發布和反饋平臺的條件,并且具有比傳統更快、更真實、更個性化的發布形式和語言方式,具有了傳統媒體,尤其是傳統的編輯、記者所具有的一切功能。當然,blog由于沒有任何傳統形式的審查和事前約束機制,也增大了發布一些虛假、未經證實信息的比例。但是如果一個blog總是發布虛假信息,則其瀏覽者也最終會以自己的腳來投票選擇拋棄其,那么對于沒有人關注的blog,其最終的下場就是死亡,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每個網民和瀏覽者的無形的事后監督機制是保證blog這種新媒體信息發布真實的最好的約束。
無論給blog帖上什么樣的標簽,其對比于傳統的媒體本質還是隱約可見的,blog應該象傳統的記者那樣擁有新聞的自由權利,比如采訪權、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當然這種授權的形成必定要經歷一個很長的階段,尤其是在綜合性的新聞網站還沒有幾個被賦予采訪權和發布自編新聞權利的現今。畢竟按照國內的網絡法規的規定, 基本上所有的個人網站、blog都存在著時刻被關閉的法律風險。(詳情請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中關于網站以及新聞轉載發布的規定)
blog,誰審誰?
如果blog被賦予了新媒體的地位,而且法院采信了這種定位,那么西雅瑞里就不但可以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于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規定來對抗蘋果公司,而且往后任何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臨任何一個blog以審訊式的監督對其進行報道,因為它們是新媒體,他們有這個神圣的權利;然而如果blog還是繼續身世未卜,則任何blog也都可能在任何時候被任何公司起訴到法院,遭遇被審判的命運。到底,誰審誰?還是讓實踐和歷史來說明吧!律師卻以上世紀60年代《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通過線人獲得并私自發布國防部有關越戰政策最終未受到懲罰為理由,主張其當事人的行為同樣應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于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有關保護。而不應該因為屬于不同的媒體而有所區別和歧視。
暫且不論該案件中蘋果公司和其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是否能夠合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論言論自由的范圍是否應該擴展到網絡中的blog行為。筆者認為該案件的焦點爭論在于西雅瑞里創建的blog到底是什么?是屬于傳統媒體在網絡世界的延伸還是僅僅是BBS、網絡新聞組、E-MAIL、ICQ等的變種?如果blog屬于一種新的媒體,那么它和傳統的媒體例如電視、廣播、報紙有什么區別聯系?和傳統媒體中的記者是否相同?是否有權倡導新聞自由?應該具有什么樣的權利?是否具有采訪權、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等傳統記者所應具有的權利?只有給blog驗明正身,該案的是非自然大白于天下。
blog到底是什么?
blog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小到流行也就是近幾年的事。是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讓它暫露頭角、911事件讓其發揚光大、而不久前的印度尼西亞海嘯更讓其功成名就。于是乎關于blog的爭論與定義也接連而至。
有人稱其是“信息時代的麥哲倫”、“媒體的開放源代碼”,并將其功勞和LINUX開創的自由共享精神相提并論;
有人稱其是“新聞媒體3.0”,“知識經濟2.0”,并急欲將其商業化,實現自己的圈錢夢想;
有人稱其是網絡時代的個人“讀者文摘”,是以超級鏈接為武器的“網絡日記”,認為其最終將取代紙面閱讀和寫作;
有人稱其是媒體演化規律:舊媒體(old media)→→新媒體(new media)→→自媒體(we media)的最高階段,是一種人人都可為記者,都可為編輯的新媒體,于是博采等概念也被接連推出;
有人稱其僅僅是一種網絡交流方式,一種繼Email、BBS、ICQ(IM)之后出現的第四種網絡交流方式;
除此之外,還有人認為它是一種新技術的文化表現,還有人認為它是一種個人新聞臺,還有人認為它是一種信息的垃圾場,還有人認為他是草根與精英對弈的場所……
可見對于blog是什么真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blog首先是通過網絡技術實現的一種文化現象,是一種新的網絡交流方式,從這一點與Email、BBS、ICQ(IM)等沒有什么大的區別,他們都是一種網絡溝通方式;但是從功能的意義上來說blog已經超出了前三種交流方式,已經開始具備媒體的特征,Email和ICQ(IM)具有交流的相對性和隱秘性,不可能具有媒體的特征,而BBS、新聞組中的參與者也基本上是身穿各種馬甲,跟帖、拍磚而已,而且隨著會員的增多,帖子也會逐漸消失于貼海之中,不可能形成一個獨立的、穩固的、規模的、常規化的對外信息發布和反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