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英 田林
在電信業務宣傳中任意詆毀競爭對手怎么辦?隨意夸大產品、服務,誤導用戶怎么辦?信息產業部近日發出通知,進一步規范電信業務推廣和服務宣傳工作有關問題,并要求監管機構檢查該通知的落實情況,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隨著電信市場競爭的加劇,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均加強了服務宣傳和業務推廣工作,積極主動為用戶提供服務,但在部分地區,也存在業務宣傳不到位、誤導用戶、直接或間接詆毀競爭對手的現象,個別地區甚至出現假冒其他企業員工欺騙用戶、強制收取用戶費用、鼓動用戶在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處滋事的事件,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為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業務推廣和服務宣傳工作,維護電信行業公平、公正、透明的競爭環境,保護廣大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信息產業部要求業務經營者在業務宣傳和拓展的過程中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自覺增強法律意識,依靠優質服務贏得用戶,避免不正當競爭,維護電信行業整體形象。
通知說,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加強對電信業務宣傳工作的規范管理,明確宣傳方式,對擬推廣的電信業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宣傳用語。電信業務經營者在任何場合,進行任何形式的業務宣傳時,均不得采取貶低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類似業務的方式突顯自身業務的相對優勢,不得直接或間接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企業形象、商業信譽和業務品牌。在對具體業務進行推廣和宣傳時,應告知用戶咨詢投訴電話,應就被宣傳業務作出明確的服務承諾,并在隨后的服務提供過程中切實踐諾。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宣傳承諾標準時,用戶有權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事先約定進行賠償。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進行電信業務推廣和服務宣傳時,應嚴格執行《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并明確告知用戶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的適用期限。在為用戶開通包月付費服務時,應事先征得用戶的明確同意或用戶主動提出開通申請,并明確告知用戶收費項目和相應的收費標準。未經用戶事先明確同意、用戶未主動提出開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者自行向用戶開通服務項目的,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不得強制用戶使用擬推廣的服務項目,用戶拒絕選擇其推薦的服務項目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因此降低已有服務項目的服務水平,也不得因用戶拒絕選用擬推廣的服務項目而終止提供原有服務項目。
通知還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加強對基層組織和代經銷商的監督管理。代經銷商在開展代理業務過程中,應出具被代理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有效收費憑證和用戶服務協議。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平臺外呼形式強行發送廣告類信息或強行推薦某項業務。確需收集用戶反饋時,應嚴格控制調查訪問的頻次和時間,不得給電信用戶日常工作、生活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