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8日晚,原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丹鳳街派出所民警盛林,在位于該市下關區的一家名為“藍夢”的足療休閑中心,因涉嫌“嫖娼”被抓,警方對他處以行政警告并罰款1000元。同年6月28日,這位曾立過顯赫戰功的老刑警接到了辭退通知書。不服處罰決定的盛林,兩次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在兜了近1年的“復議”和“司法”程序后,仍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昨天下關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事情還得從2003年6月8日晚上說起。盛林和丹鳳街派出所原教導員馬斌以及同事共7人,下班后來到一家餐廳聚餐。大約晚10時左右,眾人散去各自回家。晚11時許,盛林因頸椎“落枕”,走進了離所住小區10多米遠的一家名為“藍夢”的足療休閑中心,想“按摩按摩”。不久,警察闖進了盛所在的包間,盛林隨即被警察抓住并押上了警車。據盛林介紹,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他被扣押、審訊了8天。其間,辦案人員提取了他的唾液進行化驗,但始終未出示鑒定結論,他也始終否認自己有嫖娼行為。2003年6月16日,下關公安分局向盛林宣布了一個處罰決定:由于他嫖娼,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1000元。盛林當時就提出了強烈的抗議。隨后的6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下達了寧公紀(2003)74號紅頭文件,對盛林作出了行政降級處分。這份處分決定上寫明:“藍夢”的按摩小姐朱某在為盛林敲背時,盛用手摸朱的乳房,后又在朱的提議下,答應付300元找兩個小姐一同“做事”。隨后,朱某喊來戚某,兩女先后與盛發生關系。
不服處罰提起訴訟
嫖娼事件發生后,盛林被南京市公安局開除公職。盛林對于這一處理感到冤枉,對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并于去年6月27日提出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下關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下關公安分局對盛林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處罰內容適當,維持了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這個復議結果,盛林于2003年9月8日,向下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被告盛林提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的主張,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而被告下關公安分局認定盛林嫖娼事實成立,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但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銷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盛林隨后上訴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2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證人當庭否認賣淫
在歷經一、二審后,盛林再次向下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昨天上午9點,面容憔悴、表情凝重的盛林出現在法庭上。9點15分,庭審正式開始,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下關區公安分局向法庭出具了事發當晚盛林所穿的內褲照片,以及足療中心二樓包間的現場照片。盛林對此提出異議稱,公安分局提供的照片并不能完全證明照片中的藍色內褲,就是自己當晚所穿的內褲。另外,從照片上來看,包間內的床鋪鋪疊整齊,有事后補拍的嫌疑。針對警方曾在現場發現一只有“東西”的避孕套,盛林表示,下關公安分局已對避孕套進行了技術鑒定,表明避孕套內的物質非盛林所有,對此下關公安分局也承認了這一點。
隨后,盛林就本案中兩名“賣淫女”,向公安機關所作的證言提出了異議。盛林表示,當初他的委托律師根據下關公安分局提供的朱某的戶籍材料進行調查時,當地公安機關經仔細查找,在戶籍地沒有查到朱某,這說明下關公安分局沒有查清朱某的身份地址,或者根本就沒有進行查找。
庭審進行到一定程序時,本案中的重要證人,涉及本案的兩名“賣淫女”之一的朱某被傳喚上庭作證。朱某在法庭上稱,2003年6月8日晚上,盛林到她弟弟開的店里按摩,按摩時間前后不超過兩三分鐘!皟扇昼娔茏鍪裁词虑椤敝炷橙绱吮硎尽.攲徟虚L問朱某,為何在不懂按摩技術的情況下,主動上前招呼盛林,并將盛林留在樓上按摩包間?朱某說,自己當時是為了幫弟弟多掙點錢,同時也想學點按摩技術。至于后來給警察帶走,進行審訊時,由于自己受不了壓力,只想早點回家和親人團聚,在這種情況下,自己才作了假口供。當審判長問她有沒有和盛林發生性行為時,朱某顯得很是激動,并非常肯定地說,“沒有”。就在朱某作證結束,獲準離開法庭時,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已經離庭的朱某突然再次返回,手指著被告方,大聲吼道:“就是他,就是他讓我承認賣淫的”。緊接著,陪朱某出庭的弟弟,舉起手中手機,朝被告方砸去,庭審被迫暫停了數分鐘。幾分鐘后,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
下午繼續開庭后,雙方再次進行了激辯。下午4時許,法庭宣布擇日再審或者宣判。
律師認為疑點重重
江蘇南京昌禾律師事務所李敏律師受盛林的委托,擔任這起行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且被告提供的證據不實。被告認定盛林在事發當晚,在“藍夢足療休閑中心”內與兩名女子發生兩性關系,被告認為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證實,其證人證言主要是朱某、戚某的證言,物證則為現場照片及物證照兩張,這些證據難以證實盛林有違法事實。
針對多處疑點,李敏律師認為,被告在作出處罰行為時,在能夠當場提取收集可以確定案件性質的直接證據的前提下,卻不依法收集、提。荒軌虍攬隹梢怨潭ǖ拇_鑿證據,不當場依法固定,而是事后尋找一些間接的“證據”,并依據一些與本案毫無時間關聯的所謂“證據”去做出結論,如何能服人呢?
盛林“嫖娼”案將會有一個什么樣的結局,本報將繼續跟蹤報道。(本報記者肖軍 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