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今日印發《關于調整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明確800MHz頻段新增用于PDT技術體制,不再規劃用于iDEN、GoTa、GT800技術體制;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基于iDEN、GoTa和GT800技術體制的800MHz頻段新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不再受理基于上述技術體制的新的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已獲得許可的相關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和終端可使用至報廢為止。
據了解,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是一種采用數字調制技術,實現頻率資源共享、無線信道動態分配功能,主要用于指揮調度的移動通信系統。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主要以專網方式為用戶提供組呼、緊急呼叫、監聽、優先呼叫等公眾移動通信無法提供的特色業務,廣泛用于機場、港口、城市軌道交通、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水利、人防、應急、政務)等領域。
2007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了《800MHz數字集群通信頻率臺(站)管理規定》(信部無〔2007〕173號),明確將TETRA、iDEN、GoTa和GT800四種技術作為國內800MHz頻段數字集群可選技術體制。隨著技術和市場的發展,數字集群通信技術體制也在不斷演進。目前,基于iDEN、GoTa和GT800技術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逐步退出市場,相關公司已分別停產上述設備。在800MHz頻段,僅有基于TETRA技術的數字集群系統在我國政務專網、軌道交通、機場、港口等領域有較為廣泛的使用。同時,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PDT)技術已在其他頻段廣泛部署。
工信部表示,考慮到目前800MHz頻段行業用戶可選數字集群技術體制單一等實際情況,在800MHz頻段保留已廣泛使用的TETRA技術的基礎上,引入PDT技術,有利于進一步滿足社會對數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動新技術新業務應用發展,提高頻譜配置靈活性,充分引入市場競爭,降低用戶使用成本,促進我國數字集群通信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附: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9〕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對數字集群通信的需求,推動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應用發展,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數字集群通信產業健康發展,經研究,現對806-821/851-866MHz頻段(以下簡稱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于PDT(專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800MHz頻段,基于iDEN、GoTa和GT800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不再規劃使用800MHz頻段。相關系統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
二、800MHz頻段基于PDT技術體制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共劃分1200個信道,相關系統信道配置詳見附件2。
三、使用上述頻率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806-816/851-861MHz頻段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816-821/861-866MHz頻段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四、806-816/851-861MHz頻段頻率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三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816-821/861-866MHz頻段頻率主要用于服務范圍涉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以及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
五、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時,應充分考慮不同技術體制對同一基站內不同載波間頻率間隔需求,合理開展頻率使用許可工作,充分發揮頻率使用效率和效益。對機場、港口等頻率使用數量較少的網絡,可依據實際使用情況為其許可離散頻率,以確保許可的頻率有效使用;對于政務專網等覆蓋范圍較大、頻率使用數量較多的網絡,在滿足系統頻率復用要求和基站內各載波頻率間隔要求前提下,可依據實際情況許可連續頻率。
六、當816-821/861-866MHz頻段難以滿足當地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使用需求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806-816/851-861MHz頻段部分頻率許可權限。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后,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進行相關部分頻段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工作。
七、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原則上應以集群組網模式部署,不得采用直通模式或常規轉信模式作為日常通信方式。
八、使用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其頻率使用率要求為頻段占用度不低于70%,區域覆蓋率不低于50%,用戶承載率不低于50%,年時間占用度不低于60%。
九、在800MHz頻段內設置、使用的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手持臺、車載臺等終端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設置、使用基站和直放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要求,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十、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十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基于iDEN、GoTa和GT800技術體制的800MHz頻段新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基于上述技術體制的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新的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已獲得許可的相關數字集群通信系統設備和終端可使用至報廢為止。
十二、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使用情況,結合本通知要求,及時更新、完善本地區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的頻率使用規劃,做好不同技術體制間系統的兼容共存。
十四、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提供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應符合電信業務管理相關政策。
十五、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1.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發射設備技術要求
2.800MHz頻段數字集群通信系統信道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