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電力系統通信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織部分,是電力系統實現調度自動化和管理現代化的基礎。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的重技術手段。
第2條 根據電力前期工作不同階段的要求,電力系統通信工程設計的前期工作分為電力系統通信規則(通稱通信規劃)和電力系統通信設計(簡稱系統通信設計)兩個階段它們分別為電力規劃和電力系統設計的組成部分。
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的或復雜的問題可安排做專題報告。對大型通信干線項目應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系統通信設計根據電力系統設計、電力系統調度管理的要求,在通信規劃的基礎上進行。
第3條 當系統通信設計進度趕不上工程需要或由于電力系統和有關調管理體制等變化而使原系統通信設計有局部改變時,應根據工程需要安排相應的接入系統通信設計。接入系統通信設計是局部性的設計,其內容深度一般與本規定相同。
第4條 電力系統通信設計應從全網出發統籌安排包括電話、遠動、繼電保護、計算機等各種通道的綜合性總體設計,系統通信設計的設計年限和設計范圍一般應與相應電力系統相一致。
電力系統通信規劃一般在電力系統設計和電網調度管理原則基本確定之后進行,并與電力系統調自動化設計和繼電保護設計平行或交叉進行。其設計任務一般與電力系統設計任務同時下達。
第5條 電力系統通信設計的任務是一個與電力系統生產運行要求相適應的、可靠、靈活和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投資效益顯著的電力通信網,為電力系統的安全經濟運行服務。系統通信設計和大型通信干線可行性研究經審查批準后可供據以:
1、對發送變電和調度工程設計中的系統通信部分及聯網工程通信設計起原則指導作用。
2、作為編制通信干線計劃任務書的依據。
3、對下一級電力系統通信設計起原則指導作用;
4、安排需要完善化和技術改造的項目。
5、安排研科課題,對新設備的研制提出使用要求。
第6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中調及以上調度的電力系統使用。
第二章 電力系統通信現狀
第7條 電力系統通信設計應說明電網下述情況:
1、電力系統概況
(1)電力系統現狀、網絡結構和電力系統運行方式特點。
(2)電力系統地理接圖,其上標明:主要發電廠容量、系統內調頻廠、輸電線路電壓等級和長度等。
(3)電力系統發展情況和主要發電廠、變電所、輸電線路項目建設進度安排。
2、電力系統調度管理
(1)調度管理原則及管轄范圍。
(2)設計電網調度中心所在地。
3、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情況
(1)系統調度自動化范圍、水平和信息分布。
(2)信息傳輸方式、速率,采用的主要裝備型式及運行情況。
(3)遠動、自動等信息對通道的要求。
4、電力系統繼電保護情況
系統繼電保護配置原則和對通道的要求。
5、通信網現狀
(1)電力線載波通信系統(包括高頻保護收發訊機、遠動專用載波機)通道組織、設備型式、收發信頻率、導頻頻率、結合相、結合設備,載波終端站至調度所間的通訊設施各載波站的備用電源情況:運行情況。
(2)無線電通信系統(微波、特高頻等)電路起迄點各站位置、站距、設備型式、容量、電路分配和實際使用情況、工作頻率、鐵塔高度、電路運行情況。
(3)有線通信系統(明線、電纜、光纖等):起迄點設備和纜線型、規格容量、敷設方式、電路分配和實際使用情況、電路運行情況。
(4)信息交換系統:信息交換“節點”位置、交換設備選型、交換方式、接口標準等。
(5)對重要發電廠。變電所必須逐個廠所說明其調度電話和遠動通道的構成(從用戶到用戶)和運行情況以及通信備用電源情況。
(6)主要發電廠、變電所及無線電通信機房面積、擴建余地。
第8條 系統通信設計應對電力系統通信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找出對策。
第三章 電力系統通信網絡組織
第9條 系統通信網絡組織和結構
1、系統通信網絡的結構應與電力系統的分級管理體制相適應(平時和緊急情況時)。
2、各種信息的信息流量分布和對專用通道的數量和技術要求。
3、通信方式和制式的選擇。
4、通信網絡的組織。
從分析信息流分布入手,對通信網絡架,通信干線的建設和通信方式(或通道)間的協調配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推薦方案。必要時應作專項可行性論證報告。
5、信息交換系統的考慮
包括體制選擇、組織原則和信息交換“節點”的設置提出交換設備的選型或技術要求。
第10條 列出各種主要通信設行數量在統計和總投資估算以及擬建通信干線項目的規模、建設年限、建設順序和投資估算。
第11條 列出為實現本系統方案必須進行科研課題的內容要求和對新設備研制提出使用技術要求。
第四章 電力線載波通信
第12條 電力線載波通信方式。
注:本章所稱電力線載波通信包括利用輸電線路導、地線傳輸的各種通信方式的相應結合方式。
第13條 電力線載波通信系統設計
1、電力線載波通道網絡組織方案和載波終端站的選擇。
2、電力線載波通信設備的選型。
3、電力線載波系統頻率分區方案。
要考慮與通信干線網絡的配合的電力系統發展中聯網的情況統籌安排。
4、根據電力線載波通道衰耗估算,提出通道的頻率選用的分配的原則。
注:系統通信設計本應包括載波頻率分配,由于涉及頻率管理等問題目前各地作法也不一致,故可暫按各地現行習慣分工進行。在實行工作中要落實頻率分配。
5、設備統計和投資估算。
第14條 對原有電力線載波通信系統的技術改造措施。
第五章 微波中繼通信
第15條 微波中繼通信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1、擬建電路的必要性,起迄點和路由方案比較,是否分期建設和延伸。
2、電路設計容量和話路分配。
3、設備制式和工作頻率的選擇。
4、全程電路總站數及終端站、中繼站、可供音頻接口站數的配置。
5、各站天線架設高度及交通、水源、電源、生活條件等情況的說明。
6、作出五萬分之一或其它合適比例地形圖為基礎的推薦路由方案的斷面圖。
7、復雜路由和影響路由方案的站址應到現場踏勘,明確建站的可行性。
8、擬建電路技術難題及解決的可行性。
9、與其它部門建、租用的可能性。
10、投資估算(站外設施費用單獨注明)。
11、電路建設年限的意見。
第16條 遠期建設的微波中繼通信電路可從信息流分布和組網出發論證建設該電路的必要性、提出設備制式和容量的選擇建議,投資估算和建設年限。
注:本章規定也適用于特高頻通信。
第六章 有線通信
第17條 有線通信(電纜、明線、光纖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建通信線路的必要性和用途。
2、線路起迄點、建議路由和長度、電路容量。
3、有線通信類型和敷設方式的選擇及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
4、主設備型式、纜線規格的選擇。
5、投資估算。
6、建設年限。
第七章 其它通信方式
第18條 本規定未包括的其它通信方式的系統設計內容深度根據具體情況和發送變電工程設計的實際需要確定,但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的必要性、用途。
2、建設規模、方案站址和技術經濟比較及可行性論證。
3、投資估算。
4、建設年限。
第八章 電力系統通信設計文件
第19條 電力系統通信設計文件應充分反映前述內容深度規定的要求,并說明任務來源、上級指示和本次系統設計擬研究解決的主要問題。
第20條 系統通信設計圖表
1、現有及設計水平年電力系統地理結線圖(套用)
2、現有及設計水平年調度管理組織系統圖。
3、現有及設計水平年、自動、計算機信息分布圖和遠動、自動、計算機信息傳送網絡結構圖(套用)。
4、通信系統網絡結構總圖。
5、現有及設計水平年電力線載波通信系統通道組織圖。
6、電力線載波頻率分配(分區)圖表。
7、現有及設計水平年有線通信系統圖。
10、各種通信系統主設備數量匯總表。
11、通信干線項目匯總表。
12、科學研究項目匯總表。
13、投資估算。
14、其它圖表。
注:上述圖表可根據實際情況合并,或分開。
附錄:
需搜集的設計基礎資料
一、電力系統資料
1、現有電力系統地理站線圖。
2、設計水平年電力系統設計資料。
3、電力系統調度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包括管轄范圍和調度所所在地,現況由電網主管部門提供)
二、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資料
1、現有及設計水平遠動自動,計算機信息分布圖和遠動自動,計算機信息傳送網絡結構圖。
2、設計水平年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設計資料。
三、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對通道的要求和繼電保護專用頻道發訊機資料。
四、通信資料
1、電力系統通信現況(由電網主管部門組織提供)。
2、生產運行單位對電力系統通信的的近期改進計劃。
3、本系統地區其它部門的通信情況(現狀和發展規劃)。
4、通信設備資料。
五、其它。
通信干線(微波)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規定(試行)
一、總論
1、項目提出的背景,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干線電路建設的必要性和經濟效益。
2、本次研究工作的依據和范圍。
二、傳送各類信息的需要情況和通信現狀
1、沿線有關發電廠、變電站傳送各類信息近遠期需要情況。
2、通信現狀
(1)沿線每一發電廠、變電站的通信現狀(說明其主、備用調度電話和遠動通道是如何組織的及電路運行情況)。
(2)與其它部門合建、租用的可能性。
包括電路可靠性、技術、經濟、管理、近遠期租用、合建情況的分析。
三、擬建的通信方式及規模
1、擬建的通信方式及推薦依據(技術經濟比較)
2、擬建的建設規模及依據
起迄點、電路容量、總站數及需提供音頻接口的站,是否分期建設延伸。
四、設計方案
1、通信干線路由方案比較及推薦路由的基本走向的可行性(疑難地段要現場勘查)。
2、電路分配
3、設備選型。
4、站址方案和建站條件。
(1)涉及影響路由方案成立的站址的外部協議條件(如有關無線電管理、城市規劃、外界雷達站無線電臺的干擾環境保護等)要落實。
(2)擬建站址的交通、水源、電源、地震、生活條件等建設的可行性。
5、擬建電路中技術等疑難問題解決的可行性。
注:如路由各段采用不同通信方式時,說明理由。
五、投資估算
每一微波站的投資估算(分別設備費、土建費、鐵塔、站外工程、征用土地費等)。
六、建設年限
注:
1、關于資金來源、建設分工等在上報計劃在務書時補列。
2、當通信干線采用微波以外的通信方式時,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可參照本規定的原則和有關通信專業的要求編制。
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
110以上或110并且長度為250公里以上
110以下,或110且線路長度為250公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