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DL-133 07-2000
一、通信站(微波站、載波站、交換站)的供電要求
通信站(微波站、載波站、交換站)的供電系統由交流供電和直流供電組成。交流供電系統主要包括整流設備、照明、空調、采暖、通風、測試儀表、塔燈(沒裝太陽能航空燈微波站用)和生活用電等。直流供電系統主要供給通信設備和事故照明等。
1.1、供電設備要求穩定、可靠、維護方便、操作安全等。
交流供電系統的標稱電壓為:
三相電壓:380V±10%V,
頻率50Hz±5% Hz,
線電壓波形畸變率小于5%;
單相電壓:220V±10%V,頻率50Hz±5% Hz,電壓波形畸變率小于5%;
1.2、直流供電采用浮沖供電方式。
1.3、直流供電系統的標稱電壓為:-60V±10%V或-48V±10%V或-24V±10%V,紋波電壓≤2.4V。建議通信直流電源采用-48V電壓等級。
1.4、當交流供電電源中斷時,由蓄電池組單獨供電的時間應不小于下列值:
1.4.1設于發電廠內的通信站:
不少于3H;
1.4.2設于220KV及以上的變電所、開關站、辦公樓(室)內的通信站:
不少于5H;
1.4.3對交流供電線路停電平凡或連續停電經常超過8H地區的通信站:
不少于10H,同時還應配備太陽能電池組或油機發電機組,
其容量應滿足通信站全部用電要求;
1.4.4蓄電池組可裝設1組或2組,裝設2組時,每組容量為總容量的50%。
1.5、對無人值守通信站應因地制宜地采用當地電源構成穩定可靠的直流供電系統,并應滿足下述要求:
1.5.1當采用交流市電、油機發電機組整流和蓄電池組并聯供電方式時,由蓄電池組單獨供電時間不小于8H
1.5.2當采用交流市電、太陽能電池組和蓄電池組并聯供電方式時,由蓄電池組單獨供電時間不小于48H;
1.5.3當采用太陽能電池組和蓄電池組并聯浮沖供電方式時,由蓄電池組單獨供電時間應考慮通信站所在地區可能出現的連續陰雨天的影響;
1.5.4無人值守通信站的直流供電系統不宜設置尾電池,備用.油機發電機組應具有自啟動、自保護、自動切換等功能。
1.6、電力線載波通信站必須裝設可靠的電源系統,尤其要保證在電網發生事故時能繼續不間斷供電。因此,電力線載波機不宜由交流電網直接供電,也不建議采用變電站或發電廠的操作蓄電池組供電,因為操作蓄電池組端電壓變化較大,在開關操作時常會受到暫態過電壓的影響。
1.7、通信站內的通信設備接地按電力系統通信部頒規程: DL—548-94、DL—547-94、DL—546-94 、DL—545-94 、DL—544-94等執行。
二、變流設備的基本維護要求
2.1 變流設備包括:相控整流器、開關整流器、UPS、變換器和逆變器。
2.2 維護的一般要求:
a. 輸入電壓的變化范圍應在允許工作電壓變動范圍之內。工作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各種自動、告警和保護功能均應正常。
b.宜在穩壓并機均分負荷的方式下運行。
c.要保持布線整齊,各種開關、熔斷器、插接件、接線端子等部位應接觸良好、無電蝕。
d.機殼應有良好接地。
e.備用電路板、備用模塊應每年試驗一次,保持性能良好。
2.3 關于相控整流器的維護:
a.相控整流器不宜長期工作在小于額定值10%的狀態下。
b.相控整流器維護周期表
周期
項目
月
檢查告警信號。
測量直流熔斷器壓降或溫升。
清潔設備、風扇注油。
季
檢查信號、負載均分、自動倒換等功能。
檢查主要部件的溫升及接線端子的接觸是否良好。
檢查各種開關、接觸器件是否正常,接觸是否良好。
年
檢查變壓器和濾波電感的溫升。
檢查穩壓限流性能。
測量雜音電壓。
檢查機殼接地。
校正測量儀表。
c. 開關整流器維護周期表
周期
項目
月
檢查告警指示和顯示功能。
接地保護檢查。
測量直流熔斷器壓降或溫升。
檢查繼電器、短路器、風扇是否正常。
負載均分功能。
清潔設備。
季
直流輸出限流保護。
檢查防雷保護。
檢查接線端子的接觸是否良好
檢查各種開關、接觸器件接觸是否良好。
檢測中性線電流
年
測試雜音電壓
啟動沖擊電流實驗。
三、密封蓄電池的一般維護
3.1 每組至少選2只標示電池,作為了解全組工作情況的參考。
3.2 密封蓄電池需經常檢查的項目如下:
a. 端電壓。
b. 連接處有無松動、腐蝕現象。
c. 極柱、安全閥周圍是否有酸霧液逸出。
如具備電源集中監控系統,應通過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對電池組的總電壓、電流、標示電池、溫度進行監控,并定期對蓄電池進行檢測。通過電池監視儀了解電池充放電曲線和性能,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3.3 不同規格的電池、年限差別較大的電池不宜在同一直流系統中使用。
3.4 密封蓄電池的充電
密封蓄電池在使用前不需進行初充電,但應進行補充充電。補充充電應采取恒壓限流方式,充電電壓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補充充電的電壓和充電時間如下:
單體電池電壓(V) 充電時間(h)
2.30 2.30 24
2.35 2.35 12
上述充電時間使用與環境溫度25℃,如環境溫度低則充電時間應延長;如環境溫度高則充電時間可縮短。
3.5 密封蓄電池組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充電:
a. 浮充電壓有兩只以上低于2.18V/只。
b. 擱置不用時間超過三個月。
3.6 密封蓄電池的放電
a. 每年應以實際負荷做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放出額定容量的30%至40%。
b. 每三年做一次容量試驗。使用六年后宜每年一次。
c.蓄電池放電期間,每小時應測量一次端電壓、放電電流。
3.7 蓄電池的浮充運行
密封蓄電池的浮充按說明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