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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信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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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界 / 中國電力通信網 / www.6611o.com / 2004/5/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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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發展通信事業,維護通信秩序,保 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的通信管理。 本條例所稱通信是指郵政通信和電信通信。專用通信是指單位自行建設, 專供內部使用的電信通信。 第三條 省郵電管理部門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管理本省通信工作。 地、市、縣郵電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管理本地區通信地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信事業的領導,并按照統籌規劃、 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優先發展國家公用通信事業。 第五條 通信企業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方便的通信服務,公開辦 事程序,規范服務行為,恪守職業道德,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檢舉破壞通信設施的行為。對執行 本條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通信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郵電部門編制通信發展規劃和年度建 設計劃,并納主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年度建設計劃。 貧困地區以及鄉(鎮)以下農村的公用通信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郵 電部門應當從人力、物力、財力給予扶持;農話初裝費、附加費、農話固定資 產折舊費全額用于農話建設。 第八條 發展通信事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籌集資 金,加快通信設施的建設和更新改造。 第九條 新建或改建開發區、居住區、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等公共場 所,應當按通信發展規劃設置配套建設的通信服務設施。 第十條 新建或改建開發區、居住區、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等公共場 所,應當按通信管道。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的通信配套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驗收。 城市的加空通信線路,應逐步改用地下管線。 第十二條 埋設電桿和敷設地下通信管道,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線路走向 合理,盡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因施工損壞青苗、林木的,按法律、法規規定 予以補償。 除救災、搶險等緊急情況外,通信企業需要在道路、橋梁、隧道、立交橋 等公用設施上施工的, 應當按規定辦理批手續。 第十三條 通信企業確需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應事先告知 產權人或使用人,但不得影響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因施工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 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 第三章 通信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下列放開經營的通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 (一)無線電尋呼; (二)800兆赫集群電話; (三)450兆赫無線移動電話; (四)國內VSAT(其小天線地面站)通信; (五)郵電部批準實行經營許可的其他通信業務。 第十五條 下列放開經營的通信業務,實行申報制度,由持有批準文件的 經營者經營: (一)電話信息服務; (二)計算機信息服務: (三)電子信箱; (四)電子數據交換(EDI); (五)可視圖文; (六)郵電部規定實際申報批文制度的其他通信業務。 第十六條 下列通信業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郵電部門統一經 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 (二)電報、電話(含900兆赫無線移動電話); (三)國家規定由郵電部門不得使用“郵電”字號設立公司、商店、工廠、 服務部等。 第十八條條 申請經營通信業務的,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初審后報省郵電 管理部門批準。 經批準取得經營通信業務資格的,由郵電部門提供基本中繼設備和線路, 經營人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費用。 未經批準的,郵電部門不得提供中繼設備和線路。 第十九條 郵電部門應強對經營公用電話和傳真服務的監督管理。公用電 話亭(點)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景觀相協調。 經營公用電話和傳真服務業務的,應當明碼標價,安裝自動計費器。 第二十條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報刊出版部門的協作配合,改善服務質量, 發揮郵政報刊發行 主渠道作用,做好報刊發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用和專用通信 建設必須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建設。 各地應當積極發展公用通信網,適應社會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網能滿足需 求的,單位可以建立供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專用通信網。自建專用通信網,除軍 隊和我鐵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外,應當經省郵電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用通信覆蓋范圍以外的專用通信網能經省郵電管理部門審 查批準,可以臨時經營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部分通信業務。 第二十三條 經營進入公用通信網的通信終端設備,應當持有郵電部頒發 的進網許可證或進網使用批文;使用通信終端設備,應當貼有郵電部的進網標 志。 從事銷售、維修移動通信終端設備業務的,應當經省郵電管理部門審查同 意,并領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復制、銷售和使用重號的無線移動電話機、無線尋呼機 等移動通信終端設備或者盜用他人的電話號碼、帳號、密碼等通訊號碼的行為。 禁止在通信網上私自安裝電話機、傳真機及其他通信終端設備。 第四章 通信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 通信企業應當建立通信設施保護的責任制度在通信設施保護 區設立標志,加強檢查、維護和管理,保障通信設施的安全和通信暢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通信線路交接箱、配線箱、信報箱、郵政自動出售設備等通信設 施內擲塞雜物; (二)在距電桿、拉線塔桿、天線塔桿、支架、標樁等通信設施上拴系牲 畜或搭掛電力線、廣播線等非通信線纜和其他物品; (三)在距電桿、拉線塔桿、天線塔桿5米內挖、取土,在天線區域周圍 2米范圍人建設建筑物或構筑物; (四在埋有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和市話管線邊緣各1&127;米范圍內建房搭棚, 各3米范圍內挖沙、取土、堆放垃圾,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廢液、廢渣; (五)在架空線路和地下光纜、電纜兩側(市區外各2米、市區內各0.&127;75 米范圍內)植樹、種竹; (六)在設有水底電纜、光纜標志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錨、拖網、挖沙、 吸沙、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作業; (七)其他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信企業事先報備 的通信設施的位置、路由等資料,按前款間距規定審批建設工程或臨時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微波通信、移動通信、衛星通信等無線通信設施的,應 當向所在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電波傳輸方各、保護區域范圍 與標準等資料。 在無線電波傳輸方向保護區域范圍內,不得建設影響電波傳輸的建筑物、 構筑物。確需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下列影響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必須事先征得郵電部門同意: (一)因建設需要搬遷通信設施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橋梁、鐵路、隧道、農田水利工程及敷設管道、 疏 浚航道的; (三)開路、炸石、砍樹、運輸超高大物件以及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 物的; (四)布設電力線路、電站網路、電車線路、廣播線路、電氣管道、煤氣 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通信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為。 從事上術行為影響通信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搬遷通信設施 的,應當承擔搬遷費用。 第三十條 樹木因生長而影響通信線路安全,郵電部門應當通知樹木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限時修剪;逾期未修剪的,郵電部門可以無償修剪。 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郵電部門可以砍伐危及通信線路的 樹木,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補辦有關手續。 第五章 通信的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應當保證郵件優先發 運和郵件安全,并在運費上予以優惠。 相關運輸單位應在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統一安排裝卸、存儲和轉運郵 件的固定作業場所擴方便郵電部門工作人員出入的通道。 第三十二條 執行郵政運輸以及防汛、搶險任務的通信車輛和工作人員通 過市區、橋梁、渡口、隧道、檢查站及受阻路段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放行。 執行郵政運輸以及防汛、搶險任務的通信車輛和工作人員違反交通規則或 有其他違章行為時,有關部門或者執勤人員應當記錄后放行,待其完成任務后, 再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銀行對郵電部門因辦理郵政儲蓄、匯兌業務需要提取的現金 以及用戶委托繳納的通信資費,應當及時如數辦理。 第三十四條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 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攔截、檢查、扣留正在傳遞中的郵件、電報;不 得非法開拆他人的郵件、電報或竊聽他人的電話;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章 通信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127; 通信企業應當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增強通信能力,加強 營管理和職工的業務培訓與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通信服務質量。 通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廉潔奉公,恪守職業道德,禁止下 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通信業務收費標準; (二)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通信業務; (三)故意延誤、損毀郵件、電報的傳遞;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通信服務; (五)限制或強制用戶使用某種業務或通信終端設備; (六)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刁難或勒索用戶; (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通信業 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通信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公布經辦業務種類 和資費標準,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 通信企業接到用戶的舉報或投拆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30天內將 處理結果答復投拆人或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 郵電部門對已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的用戶,應當在登記之 日起60日內一通郵件投遞業務。 第三十八條 報刊丟失短缺的,用戶可以向郵政部門或發行單位查詢,郵 政部門或發行單位應當在3日內予以答復;屬郵政部門或發行單位造成的,&127;應 當補發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 郵電部門辦理的郵政儲蓄業務,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及利息的 及時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絕支付。郵電部門辦理的匯兌業務,應當保證按時兌 付,不得強行轉為儲蓄。 第四十條 通信企業應當根據機線備件,受理安裝遷移電話和其他通信終 端設備的申請。收取安裝、遷移費后,應當在2個月內安裝、遷移完畢。&127;逾期 的,應當自交費之日起,按規定付給用戶利息,或者根據用戶要求,退還交納 的安裝遷移費及利息。 第四十一條 用戶電話發生故障后,通信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屬線路 故障的應在24小時內修復;屬電纜故障的,應在72小時內修復。因自然災害 等特殊不能如期修復的,應當和用戶說明原因,并盡快修復。超過10日未能 修復的,減半收取用戶的基本月租費;超過15天不能修復的,用戶可以免繳 當月的基本月租費。 通信設備進行檢修或者更新,需要中斷通信或者變更用戶號碼的,通信企 業應當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戶。 第四十二條 用戶對通信資費有異議的,通信企業應當根據用戶要求,無 償提供查詢并及時處理;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郵電部門或上一 級郵電部門申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直五條、第十六條、第直八條、第 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通信業務的,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責令停止 經營,停通中繼線,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可并處2000元至1000 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亂收費的,由郵電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恢 復經營后,仍不改正的,取消經營資格。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專用通 信網的,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可并處5000元至2000 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賠償用戶損失,可并處5000元至2000 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責令拆除,追 繳通信資費,可并處500元3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郵 電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通信阻斷或通信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 修復費用和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郵 電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可處以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 定申請復議,也可以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直九條 在本省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 無線遇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執行。 本省境內軍隊的通信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郵電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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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電力通信網 合作媒體:中國電力通信網 編輯:顧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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